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吉林:药品拆零赠市民******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㊳】
光明日报吉林1月2日电(记者任爽 见习记者李层)“免费领取扑热息痛!每人限领1份6片。” 检录身份信息、装配药品、叮嘱用药说明……2022年12月24日9点,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某药店,工作人员正为有序排队的市民配发退热药品。
近日,为满足市民用药需求,吉林市紧急协调和调配药源,通过市内3家爱心医药企业的85家门店向市民免费发放退热药品200万片。
“市电视台、报纸还有微信公众号都发了通知,从2022年12月22日开始,拿着身份证就能领退烧药,每人6片。”正在排队的市民刘先生说,“手里有药,心里就不慌了!”
在吉林市多家药房的柜台上,免费发放药品已按一袋一份装配好,每个小药袋上都贴有药品用法用量标签。据了解,此次免费发放退热药品,3家医药企业85家门店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操作,配备了必要的拆零工具保证清洁卫生,拆零后的药品集中存放在拆零专柜并保持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药品说明书还粘贴在收款台或店内明显位置,方便顾客拍照留存,在解决市民购药难的同时,保障药品供应安全。
“2022年12月21日晚上,库房就连夜将退热药品送到门店,保障市民在第二天能及时领取。免费发放退热药的这几天,我们药房各家门店都提前20分钟开门,确保市民能够安全有序领到药品。”吉林市某药房运营经理刘毕成说,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该企业各门店响应号召,做到应发尽发、愿领尽领,全力缓解市民购药难。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3日 04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